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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1〕243号)

环评资讯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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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环评〔2021〕24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规范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力,推进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产业园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
(一)实施范围
将本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划定的重点管控单元(产业园区)作为规划环评管理的主要对象,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重点管控单元(产业园区)以外的产业社区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后,纳入本市“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单元和规划环评管理范围。
(二)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落实规划环评措施要求,实施园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具体要求有:
1. 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发生变化,规划定位、布局等发生重大调整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2. 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或对环境有其他重大影响,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将评价结论书面报告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招商引资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落实本市“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严格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4.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每年开展“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落实问题整改,整改工作原则上一年内完成;
5.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及时完成规划环评信息在线填报和更新,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
(三)规范规划环评编制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131-2021)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充分衔接落实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提出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和环境准入要求(产业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编制技术指南详见附件2),提出减缓不良环境的对策措施及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二、严格审查把关规划环评
(一)规范审查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市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审查,市级产业园区和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规划环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审查,其他产业园区(含重点管控单元(产业园区)以外的产业社区)规划环评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审查。根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所列园区级别,产业园区清单和审查主体详见附件1。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报送的规划环评审查申请后,按程序组织技术预审、审查阶段信息公开、审查小组会议等工作,并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稿)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其中,审查小组由产业、规划等部门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审查程序见附件3。
对产业园区上报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具体审核流程可参照规划环评审查中技术预审流程。
(二)突出审查重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中应重点关注规划环评报告书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产业空间布局和环境准入要求的合理性,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内容。对存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规划环评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修改后重新审查或不予通过的意见。
三、切实发挥规划环评效力
(一)强化规划环评文件质量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中应加强技术预审,严把规划环评报告质量关,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对各区上年度审查的规划环评报告书的质量开展抽查复核并通报结果。
在审查和抽查复核中发现规划环评报告书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进行处理。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未开展规划环评、未落实相关措施要求,或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职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督促辖区内产业园区落实本市“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要求,做好辖区内产业园区的日常监管。每年组织开展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跟踪评估指标详见附件4),在产业园区对标自评的基础上,做好复核和检查,指导和督促园区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每年6月30日前将跟踪评估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产业园区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在跟踪评估中如发现区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功能退化或对环境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情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核查,评估规划环评实施效果及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原因,根据核查情况向规划审批机关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规划或采取改进措施的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跟踪评估工作进展并组织开展抽查,对规划环评要求落实、跟踪评估和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产业园区和地区,将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
(三)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应把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积极落实本市《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1〕6号)文件要求,在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的基础上,推动实施情况良好的园区纳入联动范围,指导入园建设项目落实联动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强化规划环评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和跟踪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建立跟踪评估的信息共享和考核机制,推动产业园区落实“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要求,提升规划环评效力。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应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产业园区生态环境源头管理机制和方法,打造示范案例。
(二)落实信息报送
建立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台帐,组织开展信息动态更新。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本级规划环评审查和监管情况,详见附件5、附件6。我局汇总后,定期将规划环评审查和监管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全国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正式上线后(2022年1月20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印发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生态环境部规划环评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114.251.10.205/#/eia)在线填报规划环评审查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的补充和更新。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规划环评管理人员通过环保专网登陆规划环评共享系统信息管理端(网址为:http://10.100.248.163/login.do)对规划环评审查信息进行报送、查询和监管。
五、其他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开展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306号)和《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要求(2013版)》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文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2



上海市产业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根据《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1号)的要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在重点管控单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分类提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加强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的源头防控。具体要求如下:

一、石化化工园区

园区对象。上海石化、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二工区、奉贤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石化化工园区。

管控范围。上海石化、上海化学工业区在主要化工生产区周边,金山二工区、奉贤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周边应设置环境缓冲区,宽度由规划环评确定。

管控要求。环境缓冲区及园区内部不得新增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现有环境敏感目标按计划实施搬迁。

二、其他产业园区

园区对象。石化化工园区以外的各类产业园区。

管控范围。产业园区周边和内部应合理设置并控制生活区规模。现状或规划环境敏感用地(居住、教育、医疗)与工业用地相邻的,环境敏感用地周边应设置不少于200米的产业控制带;现状或规划环境敏感用地(居住、教育、医疗)与研发类用地相邻的,环境敏感用地周边应设置不少于50米的产业控制带。

管控要求。1.新建产业项目准入(不含实验室和小试类研发机构)管控要求:1I类重点管控区(0-50米)。该区域内应布局基本无污染的项目,不应新增大气污染源和涉气风险源,不应布局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2II类重点管控区(50-200米)。该区域内应发展低排放、低风险的项目,不应新增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大气污染源;不应新增涉气风险物质存量与临界量比值Q≥1的环境风险源;应严格控制恶臭异味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所列大气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剧毒物质的排放;不应布局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2.现有大气污染源和涉气风险源管控要求:应对照前款要求,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和风险水平,改扩建应做到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风险水平不突破现状。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分析园区产业发展规模和定位、现状企业整体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区分布情况,进一步细化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产业结构重、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大、环境矛盾突出的园区,产业控制带宽度设置和管控要求应进一步收严。

 


附件3



上海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材料报送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和公众参与工作后,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函1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和电子版各1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和电子版各1份、产业园区相关规划1份。

二、技术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可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技术预审。技术预审主要包括专家评审并反馈意见、规划环评报告修改和技术预审报告编制。技术预审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技术预审报告,其中,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到修改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环评报告修改并提交技术评估单位。在技术预审过程中,如发生专家评审未通过、逾期未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等情形的,即终止技术预审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三、审查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技术预审报告后,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沪环规〔2021〕8号)规定进行审查阶段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同步召集产业、规划等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本市相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会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形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稿)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四、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稿)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其他规定

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审查的规划环评,应从其规定。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环评资讯编辑小组(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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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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